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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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鹿邑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建军,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自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张建军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家中因琐事与其母亲贺兰英发生争执,张某甲将贺兰英打倒在地,又用斧头朝其头部击打,后用砖块等物品堆积在贺兰英身上,贺兰英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为支持这一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人吴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甲当庭对其故意杀人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无辩解。其辩护人辩护称,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张某甲当庭认罪态度好,且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家中因琐事与其母亲贺兰英发生争执,张某甲将贺兰英打倒在地,又用斧头朝其头部击打,后用砖块等物品堆积在贺兰英身上,贺兰英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贺兰英系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头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刑事技术鉴定结论

1、鹿邑县公安局(鹿)公(刑技)鉴(尸体)字【2009】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结论证实,死者贺兰英系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头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2、商丘市第二人民医院商二院【2009】精鉴字第X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张某甲中度精神发育迟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3、周口市公安局周公刑技法物检字【2009】第X号法医物证鉴定结论证实,所送水泥块上、斧子上所检血迹是贺兰英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所送现场可疑斑迹上检出人血液成份,未检出谱带,无法比对;所送张某甲右手臂上可疑斑迹上未检出人血液成份。

4、周口市公安局周公刑技法物检字【2010】第X号法医物证鉴定结论证实,所检现场血是周公刑技法物检字【2009】第X号鉴定书中贺兰英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

(二)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照片

中心现场位于健康街X号被告人张某甲家。现场提取现场血、死者血、张某甲手背上可疑斑迹各一份;斧子一把,水泥块一块。

(三)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主体身份。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0年5月21日,公安人员让张某甲对5把斧子实物进行辨认,经辨认,张某甲辨认出公安机关提取扣押的斧子即是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及抓捕经过、指挥中心接处警登记证实,2009年11月25日10时49分,本案由一女士报警,当天上午11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甲被抓获。

4、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记载,案发后扣押了被告人张某甲作案时所穿的上衣及裤子。

5、鹿邑县急救指挥中心120接警记录及贺兰英的医疗病历证实,2009年11月25日10时30分,120接警后,经检查,贺兰英颅脑损伤伴脑疝形成,颅骨、鼻骨、右手多处骨折。

(四)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11月25日早上约8点,贺兰英在门口外倒垃圾。到10点多点,王某丙听磊磊说,张某甲把贺兰英闷起来了,其和王某丙跑到贺兰英家西屋门口时,听到脚下哼了一声,王某丙一看说是贺兰英的帽子,二人就动手扒砖头,贺兰英的头露出来了,已扁了、净血,其就喊张某乙赶紧过来扒。张某乙过来把贺兰英扒出送医院,但没抢救过来。张某甲经常和他哥、他弟拌嘴,贺兰英嘟嘟他,其他没啥矛盾。证人王某丙证言内容同吴某某证言一致,并能够相互印证。

2、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09年11月25日九点半左右,其听母亲吴某某喊,张某甲把贺兰英打死埋啦。其到贺兰英家,赶紧把砖头扒开一看,贺兰英头朝东、脚朝西,面向南侧身在砖头下埋着,左眼青紫,左胳膊在身下压着,头部都是血,没戴帽子,当时扒出来时还出着气,后被医院的人拉走啦。医生抢救后说,贺兰英右侧颅骨凹陷,大脑出血,身上多处骨折,抢救不过来了。

3、证人张某丁证言证实,2009年11月25日10点左右,其在小卖部门口倒煤渣时,见张某甲从东边过来,说他把贺兰英打死了。其到张某甲家胡同口碰见王某丙,就告诉了她,并让她赶紧去看看,其去农行叫鹿安叔了。

4、证人张某戊证言证实,2009年11月25日9点左右,其母贺兰英和张某甲在家。张某甲头天一夜没睡觉,乱砸东西,衣服啥的乱撂,11点左右,其才知道母亲被拉医院,已经不行啦。张某甲偶尔在和母亲吵架时,打她几下。

5、证人王某己证言证实,2009年11月25日11点左右,鹿邑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接收的贺兰英,当时贺处于昏迷状态,头部多处挫裂伤,颅骨凹陷,抢救一个多小时后,给她的家属下了病危通知书,后被拉走。

6、证人秦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11月25日10点30分左右,鹿邑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接到120指令后出诊,在金鹿商城北门附近一民院内,发现贺兰英侧身在地上趴着,头上、面部都有伤,嘴里出血,经初检,发现病人已经昏迷,呼吸表浅,在现场听说是被她儿子打伤的。

7、证人牛某某证言证实,张某甲的精神状态和正常人不一样,有点缺心眼。

8、证人付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上午10点左右,其和郭晶晶到贺兰英家后,见张某乙正在扒,其和郭晶晶也动手扒。后其打了120。120车把贺兰英拉县医院了。

9、证人张某庚证言证实,张某丁对其说,其弟张某甲把母亲贺兰英打的拉医院去了。在医院见到贺兰英时,她已不行了,听说是被张某甲用斧子砸伤的。

(五)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某甲供称,2009年11月25日约10点,其母贺兰英要把其存折要去,其不给,和贺兰英吵嘴,并抓起一根约三尺长木棍照贺腰上打一下,把贺打倒地上。贺站起来,其又用拳头把贺打倒在地。贺又起来,拾起块砖头砸,还撵其说,想滚哪滚哪,家产都是其哥和弟的。其听后很恼,拾起砖头照贺头上砸两下,将贺砸倒在地,又到住室拿一把斧头,照贺脑门上砸两下,贺就在屋门口倒着,头朝东,脚朝西。其用衣服、床单盖在贺身上,又用砖头、瓦压在贺身上,压了一大堆。后其出去碰到磊磊,对磊磊说,其把母亲贺兰英打死,用砖头埋起来啦。其就跑出去了。

上述证据,均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甲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于其辩护人辩称“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理由,经查,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主观意愿,犯罪过程中所持凶器类型、击打被害人部位、现场处置情况及所产生的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但其辩称“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对其故意杀人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好,且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此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赫志平

审判员庞巍

代理审判员周新红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国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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