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8月8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8月8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田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7日晚,被告人王某、田某某在其二人打工的西气东输宜阳县X乡摊子工地挖掘机油箱中盗窃316.2升柴油,销赃途中被抓获。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1928.8元。案发后,二被告人亲属已赔偿工地项目部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负责人陈述、证人张X锁、孙x可、陈X华、石x汉、石X、石x轻证言、价格鉴定结论、抓获证明、被害单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预交罚金,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二被告人均自2010年8月8日起至2010年10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某
二0一0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