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朴生,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某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战周。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民初字-2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朴生,被上诉人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占周、被上诉人桂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戚金玲诉杨某某、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戚金玲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可在本案中主张权利。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洛民立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认定予以支持,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民初字-2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吴健莉
审判员黄某顺
二О一О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