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衣某某,女,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案由:离婚。
原告与被告1984年登记结婚,婚生三个子女,大女儿xx,现年26岁,二女儿xx,现年23岁,小儿子xx,现年20岁,近几年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现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故请求离婚,经询问被告亦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现有家庭财产长岭县xx家属楼x单元x室归原告所有,其余财产归被告所有。
三、被告与2009年10月10日前给付原告生活补助费10万元。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300.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剩余150元退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崔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