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舒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舒某某的丈夫,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张丕穆,湖南清园(略)事务所(略),(略)资格证号:x。
上诉人(原审被告)会同县堡子中心卫生院,住所地会同县X镇,组织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庆,湖南潭城(略)事务所(略),(略)资格证号:湘司律证字第X号。
上诉人舒某某、何某某与上诉人会同县X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会同县人民法院(2007)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舒某某、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丕穆,会同县X镇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庆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二审查明,2007年4月3日凌晨3时许,舒某某因生育小孩入住堡子卫生院。4时左右,舒某某因肚子痛得厉害,何某某便找护士李巧云反映情况,5时40分左右,舒某某进入产房。6时20分左右,娩出一女婴,娩出顺利,但婴儿苍白窒息,被评为“0”分。堡子卫生院由护士李巧云对婴儿进行抢救,助理医师粟春艳紧急呼救。6月25分,院长龙某某等人赶到病房进行抢救。后婴儿死亡。6时30分,舒某某胎盘娩出,但娩出方式无记录,胎盘娩出时立即出现阴道大出血,后转至会同县人民医院,经抢救,对舒某某行子宫次全切除手术。共支出医疗费x.43元。经鉴定,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经当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舒某某、何某某为此事发生过程中的不当言词表示歉意;
二、由会同县X镇中心卫生院一次性补偿舒某某、何某某各项损失x元,此款限调解协议生效日当日支付(已当庭付清);
三、双方均不得为此再次发生纠纷,此事一次性了结;
四、双方当事人约定此协议签字后即生效;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舒某某、何某某负担;舒某某、何某某上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舒某某、何某某负担;会同县X镇卫生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会同县X镇中心卫生院负担。
上述协议,经舒某某、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丕穆,会同县X镇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庆签名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长冷旗帜
代理审判员杨慧
代理审判员何某良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谌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