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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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歌华展览策划有限公司诉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歌华展览策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略)-0),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韩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瞿凯俊,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略)-9),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B座X室。

法定代表人郭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綦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原告上海歌华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华公司)诉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聪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歌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瞿凯俊,被告慧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綦某、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歌华公司诉称:原告为专业从事各类展览会主办、承某、策划、组织等工作的展览服务机构,其承某的“上海国际汽车装饰用品采购交易会”从2003年第一届开始每年举办一届,至今已经举办到第九届,受到了业界诸多好评。慧聪网是由被告运营的网络平台,慧聪汽车用品网为慧聪网子网站,两网站均以为客某提供展览展示、商业洽谈机会为盈利模式,其业务均涉及参与主办和承某汽车用品展,故被告与原告属于竞争对手,构成竞争关系。被告从2011年5月25日起在慧聪网及慧聪汽车用品网陆续发表了《汽车用品企业参展热情歌华伤不起》、《歌华汽车用品展上下午人气相差悬殊》、《歌华展合作媒体92%缺席门面没撑起》、《上海歌华展五小时热度化不开三日寒冰》、《歌华世博园摆宴一线汽车用品品牌缺席》、《观察歌华展与自己的上帝渐行渐远》等文章。上述文章内容严重失实,被告作为和原告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自撰毁损同行声誉的文章并在网站上发表,属于诋毁同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上述文章发表后被业内相关媒介转载,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恶劣影响,给原告的展会招商工作造成实际困难并给原告带来了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从慧聪网及慧聪汽车用品网上删除诋毁原告商誉的文章,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汽车用品企业参展热情歌华伤不起》、《歌华汽车用品展上下午人气相差悬殊》、《歌华展合作媒体92%缺席门面没撑起》、《上海歌华展五小时热度化不开三日寒冰》、《歌华世博园摆宴一线汽车用品品牌缺席》、《观察歌华展与自己的上帝渐行渐远》等文章;二、被告向原告作出某面赔礼道歉,并将赔礼道歉内容在慧聪网及慧聪汽车用品网首页显著位置刊登,时间不得少于45天;三、被告在相关行业主要媒体上刊登道歉公告以消除影响,主要媒体包括新浪网新浪汽车首页、网易汽车首页、搜狐网搜狐汽车首页、腾讯网腾讯汽车首页;四、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五、诉讼费由被告承某。

被告慧聪公司辩称:一、被告与原告之间的经营范围不同、服务内容不同,原告系从事展会展览策划服务的公司,被告系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及网络广告服务的电子商务公司,两者不存在竞争关系,不是同业竞争者。二、涉案文章是被告经过大量的现场采访、拍某、参展商回访等调查分析后撰写的,其内容真实客某,不存在商业诋毁行为。三、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在相关主要媒体上刊登道歉公告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四、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想要证明的内容。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原被告企业经营情况

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某示,原告成立于2006年11月2日,经营范围包括展览策划、展览服务、展览组织、会务服务、企业形象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展台设计制作、商务信息咨询。

根据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沪商贸发(2011)第X号《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批准证》上载明的内容,原告主办了“2011上海国际汽车装饰用品采购交易会”,展出某容包括汽车美容护理、汽车影音、安全防盗、汽车电子、内外饰品、汽车环保,展览时间为2011年8月26日至2011年8月28日。

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某示,被告成立于1998年9月11日,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某、医疗保健以外的内容);设计、制作网络广告,利用www.x.com网站发布网络广告,零售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某物等。

慧聪网是由被告运营的网络平台,慧聪汽车用品网为慧聪网子网站。慧聪汽车用品网是汽车用品行业门户网站,主要向公众提供汽车用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网上广告推广服务。

为证明被告同时经营汽车用品展览业务,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风标资讯》杂志2011年第9期登载了标题为《2011年中国(杭州)汽车用品交易会》的相关信息,包括“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慧聪汽车用品网联手打造”、“主办单位: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杭州市经委(汽车办)、慧聪网”、“承某单位:慧聪汽车用品网”等内容。

2、《风标资讯》杂志2011年第9期登载了标题为《2011中国(台州)汽车用品交易会暨第七届全国汽车坐垫(夏季)产品订货会》的相关信息,包括“合作媒体:慧聪网、九州传媒”等内容。

3、《风标资讯》杂志2011年第9期刊登了标题为《慧聪与风标联袂做强12月杭州汽车用品展》的文章。该文称“……慧聪汽车用品网与华东优势资讯传媒风标资讯正式宣布达成展会项目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承某今年12月7-9日在杭州和平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中国(杭州)汽车用品交易会……”、“慧聪汽车用品网总经理胡某波这样认为‘……我们认为进入展览业的时机已经成熟,这是市场留给慧聪网的一个机会,2011年宣布进入汽车用品展览业不仅是慧聪汽车用品网自身业务体系结构性的完善与调整,更是……’”、“(慧聪汽车用品网)为广大行业用户提供资讯信息服务与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及“目前网站(慧聪汽车用品网)日均浏览量在90万人次左右,已经成为汽车用品业内人士和广大终端车主搜寻行业信息、推广企业品牌和网上交易的首选网络平台”。

4、慧聪网关于2011年中国(杭州)汽车用品交易会的置顶广告,内容包括“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慧聪汽车用品网联手打造”、“主办单位: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杭州市经委(汽车办)、慧聪网”、“联合承某单位:慧聪汽车用品网”等。

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辩称其作为汽车用品行业知名的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及行业媒体,仅向展会举办方提供推广服务,并不是主办方,其被署名系展会真正主办方利用其知名度进行招商。被告就该抗辩意见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二、被告网站登载涉案文章情况

被告运营的慧聪汽车用品网上登载有《歌华汽车用品展上下午人气相差悬殊》、《歌华展合作媒体92%缺席门面没撑起》、《上海歌华展五小时热度化不开三日寒冰》、《歌华世博园摆宴一线汽车用品品牌缺席》、《观察歌华展与自己的上帝渐行渐远》及《汽车用品企业参展热情歌华伤不起》等六篇文章。以上文章涉案言论内容主要有:

《歌华汽车用品展上下午人气相差悬殊》中,作者发表的言论包括“14时前,17,000平米的展馆内,每个通道不时都能看到穿梭如织、左顾右盼的人群”、“一些有经验的参展商告诉笔者,这5个小时,可谓是歌华展的黄金时段,三天参展成效全在此了,错过了这个黄金时段,达成合作的机会几乎等于零”、“首日‘黄金时段’的人气主要来自四部分人群:……第四部分,参观世博园中国馆的游客某热闹而来。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在展馆中能看到很多小孩子和年事已高的老人的身影”、“下午14:00以后,展馆内各个通道的人流开始明显下降,很多企业展台开始少有人问津”、“企业倒显得较为轻松,并告诉笔者,歌华展每年都是几小时的‘热度’,诸如这样的感慨不在少数”等。该文配有一张图片,图片内容为参观人群稀少的展厅景象,并注有图片说明文字“上海歌华汽车用品展空荡荡的展馆”。

《歌华展合作媒体92%缺席门面没撑起》中,作者发表的言论包括“号称汽车用品行业‘华东第一品牌展’的歌华展,除了展会面积缩水严重外,合作媒体更是超常的默契集体缺席”、“笔者在展会逛一天,仅看到三、四家媒体的记者出某在展会现场,其余媒体展位空无一物,不见人影……缺席率高达92%”、“欺某盗名的成份较大”、“歌华展自取其辱的这种行为必将断送自己的前程”、“如果你了解了歌华展这种欺某‘上帝’的惯用手段,继续与其保持合作,先不说前途暗淡、同归末路,至少也是脸上无光”、“逛遍歌华展整个1.7万平方米的展馆后,却不曾看到明显的媒体区……殊不知空有其表,无人直播”、“在10:00、11:00、12:00、14:00这几个时间段,笔者发现,令人具有明显震撼力的‘腾讯汽车新闻直播间’、‘网易汽车新闻直播间’一直静悄悄,根本没有任何人、任何设备开展现场直播报道,而‘搜狐汽车新闻直播间’的两个工作人员谈笑生风,显得格外轻松。至笔者发稿也不见有以上相关媒体对歌华展进行过全程新闻直播。至于诸如雅虎汽车……等虽然‘榜上有名’,但根本未曾出某”、“原本无可厚非的需求被虚假、欺某、浮夸所扭曲,空设的媒体展台仅仅是良苦用心的摆设”、“媒体不是……更不是诸如歌华展用来撑门面的‘工具’”等。该文配有四张图片,第一张图片内容为列明展商名录的展板,注有说明文字“2011上海国际汽车装饰用品采购交易会展商名录最右侧一列标有40余家行业媒体参展”;第二张图片内容为展会一间无人的新闻直播间,注有说明文字“歌华展中搜狐汽车新闻直播间显得平静”;第三张图片内容为展会网易汽车网的新闻直播间无人的景象,注有说明文字“歌华展中网易汽车新闻直播间无人直播”;第四张图片内容为展会腾讯汽车网的新闻直播间无人的景象,注有说明文字“歌华展中腾讯汽车新闻直播间空无一人”。

《上海歌华展五小时热度化不开三日寒冰》中,作者发表的言论包括“上海歌华展上一时积攒的短暂高涨的人气并不能化开那三天的冷冷清清,以致遭致多方的非议”、“‘我真想与上海歌华展组委会的相关人员拥抱,然后很遗憾的告诉他:再见了!展会三天下来,徒劳无益,没有接触到几家意向客某,明年歌华展肯定是不参加了。’某参展企业营销总监王先生愤愤不平的表达了自己对歌华展的评价”、“有参展商更向笔者大倒苦水‘决定参加歌华展简直就是一次错误的决定’”、“上海歌华展第一日:上下午人气相差‘十万八千里’”、“上海歌华展第二日:展馆内弥留的是零星‘走动的身影’”、“笔者再次逛遍整个展馆,果不其然,有几家企业的展台已经是人去楼空,展台狼籍一片”、“有些参展企业甚至跟笔者开玩笑说到,真后悔没带来一副麻将”、“歌华展第三日:参展人员无心恋战等待撤展”、“笔者看到,早早的,众多参展工作人员就开始打包,等待撤展,撤离‘伤心之地’,与歌华展再次说:x!”等。该文配有六张图片,内容为参观人群较少的展厅或展间景象,分别注有说明文字“上海歌华展内,空荡荡的场景”、“上海歌华展内空荡荡的场景,几乎可以从一侧看到另一侧”、“上海歌华展空荡荡的展馆”、“上海歌华展,五小时热度化不开三日寒冰”、“上海歌华展中,有些企业已早早离场”、“上海歌华展中,部分企业早早收拾、准备离场”。

《歌华世博园摆宴一线汽车用品品牌缺席》中,作者发表的言论包括“三天大宴却以火爆开场,冷清收关,令上海歌华汽车用品展主办方尴尬不已,上海歌华汽车用品展参展商及采购商陷入两难境地”、“上海歌华汽车用品展鲜见一线汽车用品品牌企业参展”、“立足华东市场的威固、3M……等在本届上海歌华汽车用品展上未见踪影”、“笔者在上海歌华汽车用品展上看到,仅有以琥珀光学、车衣裳……等少数一线品牌企业参展;整个展会330家左右的参展企业当中二、三线品牌企业比重较大、占主导地位。特装品牌企业仅占参展企业的23%,这个比例与品牌企业的绝对数量远远低于今年已举办过的广州汽车用品展、北京汽车用品展与郑州汽车用品展”、“‘品牌展’已是名存实亡”、“上海歌华汽车用品展给现场采购商出某购难题”、“在笔者采访中的一位来自福建的采购商这样描述:……从展会参展品牌企业来看,甚少有可以达到供货要求的可合作企业,选择范围太小,有新意与卖点的产品很难见到。笑言,乘兴而来,败兴而归”、“广州漆彩虹相关负责人无不遗憾的感叹道,上海歌华汽车用品展来的品牌企业实在是太少了”、“广州车邦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表示,本届上海歌华展仍旧难逃观众少、人气差的致命缺陷,这与主办方的先期买家邀请工作不无关系。作为我们参展商,打个比方,就像吃饭一样,根本没吃饱”等。该文配有一张图片,图片内容为多个参展品牌企业的展台情况,注有图片说明文字“歌华世博园摆宴一线汽车用品品牌缺席”。

《观察歌华展与自己的上帝渐行渐远》中,作者发表的言论包括“2011上海歌华汽车用品展却与自己的‘上帝’渐行渐远,将自己推向极度危险的边缘”、“不胜枚举的汽车用品参展企业对2011上海歌华汽车用品展的布局与会展服务提出某多质疑与指责”、“某位参展商甚至就此感叹道‘除了不停的打电话收钱(展位费等费用),没看他们有何作为!’”、“‘我对本届上海歌华汽车用品展会的印象很差,本届上海歌华汽车用品展无论从组织协调、现场控制、展会前后服务都严重不到位。给我的感觉正如,前面拼命的要钱,事后甩手不管。’上海常漫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向锋痛斥道……”、“欣天衣安全轮胎总经理助理邬佳业回忆道,‘欣天衣’携带的钢质防爆玻璃演示槽在第一天闭展后不知什么原因破损了,……第二日早上8:30左右开展时才发现,保洁人员也并未打扫……时至9:00仍未得到解决,严重影响到本次参展效果与企业形象”、“上海某参展企业甚至笑言‘刚刚出某转了转,结果找不到自己展位了!’在部分参展企业的展位上,很难寻觅到企业具体展位号,这无疑给寻找某参展企业的采购商制造极大的障碍。”、“‘我参加展会一般都不发表意见,但这次意见很大,很窝火!……这样的不着调、唯利是图的沟通方式着实令人难以忍受。’浙江睿隆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戴银州很无助的表达了自己有点激动的心情”、“‘客某就是上帝!’的真言被彻头彻尾地扼杀在刚刚结束的上海歌华汽车用品展之中”等。该文配有一张图片,图片内容为展会较为冷清的景象,注有图片说明文字“观察:歌华展与自己的‘上帝’渐行渐远”。

《汽车用品企业参展热情歌华伤不起》中,作者发表的言论包括“‘投入了近十万,却没有达到任何效果,以后不会再考虑参加歌华展会了’……一位国内知名汽车美容企业负责人李先生,颇为无奈的向笔者感叹道”、“以华东汽车用品第一大展而自称的上海歌华汽车用品展会,办展八年以来,其在展会的人流量上受到了各方的质疑。其连年的惨淡人气直接导致了各方参展商的不断抱怨”、“在2010年歌华举办第八届展会过后,笔者曾就歌华的惨淡人气遭质疑而致电其副总经理汪鑫女士,在电话采访之中,汪鑫对于笔者所提的质疑显然早有准备,她告诉笔者,……歌华解释仍然不能服众,李先生抛出某话不再参展,便是对歌华的重重一击”、“歌华华东第一大展地位遭质疑企业建议清理空头支票”、“李先生不为所动,他分析道……但是仅从第八届展会第二天的观展人就可以看出,再强大的阵势都无法弥补歌华的不足”、“这位职业经理人不无无奈的告诉笔者,本来就是冲着歌华的国外买家团而来的,但是结果却连一个人影都没见到,内心很窝火。而据前往报道歌华展会国际买家配对会的笔者同事描述,歌华最大卖点,国际买家配对会现场人数也是寥寥无几,单是歌华工作人员就占据了现场人数的一半,零落星散的几位国外买家就像走过场一样,匆匆聊几句便起身离开,现场签单的买家更是极为少见”等。该文配有一张图片,图片内容为一举着喇叭喊话的简笔人物图形,注有图片说明文字“汽车用品企业参展热情歌华你伤不起!”。

被告认可上述六篇文章登载在慧聪汽车用品网上,但辩称文章内容均真实、客某、公正,不存在商业诋毁,并提交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1、展会期间照某。被告提交了其记者于展会期间2011年8月26日、8月27日、8月28日在展会现场拍某的照某。该组照某部分内容展现了展会人流较多的场景,部分则展现了展会较冷清的场面。被告以此证明被告实际参加了该展会,被告的文字报道和所配图片是现场情况的真实反映。原告则认为被告提交的部分照某体现了展会人气旺、交易火爆、展品丰富的事实,而展现冷清场面的照某大多是被告在展会非正常展出某间拍某。经核查涉案文章所配图片的底片的属性信息,可知涉案文章的配图均为上午九点半至十一点半及下午两点半左右拍某。

2、采访录音。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其对欣天衣轮胎安全升级中心(中国)品牌运营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邬佳业、浙江睿隆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戴银川、上海常漫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向锋及原告公司项目副总经理汪志敏(别名汪X)的采访录音资料。根据录音资料,可知邬佳业的言论中包含有“宣传力度没有跟上”、“这个展会参差不齐,非常混乱”、“有一个水槽是需要用来做演示的……展会的第二天,……底下的玻璃就碎掉了,水也漏了一地……第二天早上我八点半左右到的,发现这摊水还在,没有任何清洁人员在清洁这些东西……九点多,我看没人过来……”、“上帝就算了,就是感觉非常不好”等内容;李向锋的言论中包含有“我对歌华展印象是比较差的”、“无论他们就组织上来说,还是在现场的交通上面,还是事前的预案方面,还是事后的弥补方面,都做得不够”、“前面的话就拼命要钱、把钱要到后就什么都不管”等内容;戴银川的言论中包含有“主办方售后服务跟不上啊”、“人流不多啊”等内容;汪志敏的言论包括“我们也认为(宣传效果)没有达到我们原来的预期,但是受世博会影响”、“我们中高端的观众来得多一些”、“展会定位就是不求规模,求质量”、“不像郑州人山人海”等内容。

原告不认可采访录音资料的合法性,认为被告网站未取得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颁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不具有采访报道、登载新闻业务的资格,并且采访人员的身份无法核实,而记者采访有多处诱导、评论成分,诋毁用意明显。原告同时提交了汪志敏的书面证言,汪志敏称其从未接受过被告的采访。

3、展会邀请函以及相关网页。被告提交了第九届中国汽车用品采购交易会暨汽车改装及连锁加盟展的邀请函复印件以及原告展会场馆信息、原告关于展会的回顾等相关网页打印件。原告认为该组证据来源不明,不具合法性,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4、部分媒体对原告展会的报道。网上车市网站于2011年11月8日刊登了文章《“热闹”的展会对汽车用品展商毫无意义》。该文含有“‘好顺’在参加完今年上海歌华汽车用品展后,其负责人表示明年的上海歌华汽车用品展应该没有人再参加了”、“上海歌华汽车用品展过往再多的豪言壮语此时都变得苍白无力,令人感到失望,甚至痛惜,走向末路也将是必然之选”等内容。《汽车用品报》2011年8月刊中登载了文章《汽车用品展是否就是我们的最后一根救命的稻草》,该文含有“虽然上海歌华的团队平时也勤奋、也曾努力过,但是在行业内树立的却是不温不火、不上不下、缓步前行的印象和口碑”等内容,但该文不含有针对“2011上海国际汽车装饰用品采购交易会”的内容。

三、原告展会举办情况

为证明被告网站登载的文章内容失实,存在捏造事实的情况,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原告展会举办情况:

1、网易汽车频道网站于2011年8月23日发表的文章《第九届中国汽车用品采购交易会盛大召开》。该文主要包括“第九届中国汽车用品采购交易会……吸引了国内外汽车后市场娇子的聚集,近千家汽车用品企业在本届交易会上展出某自己的新产品、新技术”、“x、x……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均以较强阵容参加了本届交易会的展出某交易”、“汇集了来自国内外近八万名采购商,到会的采购商再创新高”、“本届交易会还得到了全国30多家商、协会的鼎力支持,通过商、协会地组织和主办方的倾情邀请,有近六万名国内采购商到会参观采购”、“预计,本届交易会签约金额逾2亿元人民币”、“被行业誉为:中国汽车用品金秋第一展”等内容。

2、搜狐网汽车频道汽车用品栏目于2011年8月30日发表的文章《上海歌华汽车用品展采购交易会成功召开》。文章内容与网易汽车频道网站发表的文章《第九届中国汽车用品采购交易会盛大召开》相同。

3、新浪网新浪汽车频道汽车用品栏目2011年8月28日发表的文章《第九届中国汽车用品采购交易会盛大召开》。文章内容与网易汽车频道网站发表的文章《第九届中国汽车用品采购交易会盛大召开》相同。

4、2011年第9期《风标资讯》杂志发表的文章《第九届中国汽车用品采购交易会盛大召开》。文章内容与网易汽车频道网站发表的文章《第九届中国汽车用品采购交易会盛大召开》相同。

5、《上海商报》于2011年8月27日刊登的消息《汽车用品采购交易会在沪开幕》。消息内容包括“第九届中国汽车用品采购交易会在上海世博展览馆盛大开幕”、“吸引了国内外近千家汽车用品企业参展”、“预计,本届交易会签约金额逾2亿元人民币”等内容。

6、《青年报》于2011年9月1日刊登的文章《车市回落汽车服务市场方兴未艾》。文中称“第九届中国汽车用品采购交易会于8月26日在上海世博展览馆开幕,吸引了近千家汽车用品企业参展”。

7、《新民晚报》于2011年8月24日刊登的消息《中国汽车用品购交会将召开》。消息内容包括“第九届中国汽车用品采购交易会将于8月26日在上海世博展览馆开幕”、“吸引国内外汽车后市场近千家汽车用品企业聚集”等。

8、《汽车用品报》刊登的文章《2011上海国际汽车用品采购交易会圆满成功》。该文包括“汽车用品报、中国汽车用品在线……等媒体均以不同方式对本届盛会进行了宣传报道”、“x、x……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均以较强阵容参加了本届交易会的展出某交易”、“来自于湖南、湖北……等省市的全国各地的汽车用品行业专业买家乘坐上海歌华提供的免费接送大巴从四面八方赶到会场现场采购”等内容。

9、上海东方卫视《看东方》栏目对原告举办的第九届中国汽车用品采购交易会进行了标题为“装饰爱车提升生活”的视频报道。该报道中记者采访了某参观展览的上海市民。该市民称该展会“人气挺旺的,产品挺多的”,记者也称该展会“来参观和咨询的人非常多”。

10、原告将一段视频资料作为证据提交法庭,称其为浙江卫视所拍某的节目。该视频标题显示为“2011上海国际汽车用品采购交易会暨汽车改装连锁加盟展”,内容包括该展会的开幕典礼、展览介绍、展览现场等,但未能显示任何与浙江卫视有关的标识、文字或其他信息。

11、《AM+x》杂志2011年10月号刊登的文章《2011上海国际汽车装饰用品采购交易会》。该文章系日语写作,由原告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原告未提交该文章的中文翻译版本。

被告不认可上述证据1-4的真实性,认为文章发表时间在展会举办之前,且报道内容完全一致,应为原告提供的新闻通稿,文章内容与事实不符;对证据5-9被告认可真实性,但认为不能全面反映展会情况;对证据10、11被告不认可真实性。

四、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事实查证情况

为证明被告的报道已被其他网站转载,对原告的商誉造成较为广泛、恶劣的影响,原告就和讯汽车网于2011年5月25日转载了源自慧聪网的《汽车用品企业参展热情歌华伤不起》一文的情况进行了公证。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文章内容真实、客某,且只有一篇转载,没有造成影响。原告诉称因被告的涉案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50万元,但在本案审理期间未对其经济损失提供直接证据。

原告为证明其关于本案的诉讼费用支出,向法庭提交了金额为25000元的律师费发票、金额为3000元的公证费发票及金额为4000元的公证费发票各一张。被告对该律师费发票及公证费发票真实性均认可,但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不认可。

上述事实,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批准证》、慧聪网置顶广告网页打印件、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公证书、相关媒体报道、证人证言、照某、录音资料、展会邀请函及相关网页打印件、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为从事展会策划、展会组织等服务的公司,举办汽车用品展览会系其业务内容之一。被告运营的慧聪网子网站慧聪汽车用品网系提供汽车用品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及网络广告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原告经营的汽车用品展览业务与被告经营的汽车用品网均系为汽车用品商提供宣传推广、业务接洽以及为汽车用品消费者等相关人群提供汽车用品资讯的平台,因此两者的业务性质、目标客某等存在重合部分,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同时,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同时也从事主办或承某汽车用品展览业务,与原告构成直接竞争关系,被告未能对其并非为相关汽车用品展会主办或承某方的抗辩意见加以证据佐证,本院对其该项抗辩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在经营的过程中,各自均应当尊重诚实信用之原则,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慧聪汽车用品网上登载的6篇涉案文章对其构成了商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及立法精神,商业诋毁是对竞争对手的营业活动、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陈述而损害其商业信誉的行为。从被告登载在其运营的慧聪网子网站慧聪汽车用品网上的六篇涉案文章的内容来看,该六篇文章主要都是在依据文章作者的观察、分析以及被采访者的陈述的基础上,对原告举办的“2011上海国际汽车装饰用品采购交易会”进行描述及评价。虽然被告提交了照某、录音资料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发表的涉案文章内容系其经现场观察及采访所得,但除《观察歌华展与自己的上帝渐行渐远》一文中部分内容能与采访录音资料印证外,该六篇文章中大量引用的作为事实描述以及作者分析评价基础的被采访者陈述,如《歌华汽车用品展上下午人气相差悬殊》中的“一些有经验的参展商”、《上海歌华展五小时热度化不开三日寒冰》中的“某参展企业营销总监王先生”“有些参展商”、《歌华世博园摆宴一线汽车用品品牌缺席》中的“一位来自福建的采购商”、“广州漆彩虹相关负责人”、《观察歌华展与自己的上帝渐行渐远》中的“不胜枚举的汽车用品参展企业”、《汽车用品企业参展热情歌华伤不起》中的“一位国内知名汽车美容企业负责人李先生”等人的陈述均无相应证据佐证。而文章中通过作者观察、分析得出某一些结论亦无客某事实基础,如“人气主要来自四部分人群:……”、“歌华展合作媒体92%缺席”、“特装品牌企业仅占参展企业的23%”等内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同时文章中使用了大量否定性的用语,已足以造成对原告商业信誉的损害。故根据涉案事实,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商业诋毁,应当承某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由于原、被告均系企业法人,而商誉是企业法人的财产性权利,赔礼道歉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案件侵权人应承某的民事责任方式,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消除影响部分,原告主张被告在相关行业主要媒体上以刊登公告的方式消除被告涉案行为对原告商誉所造成的损害的诉讼主张,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具体的声明方式,本院将结合被告行为的性质及影响范围予以确定。

关于赔偿损失部分,因本案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故本院根据原、被告企业经营情况,被告侵权行为方式、过错程度、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确定损失赔偿数额。对原告主张的公证费及律师费,本院将考虑其合理性、必要性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从慧聪网及慧聪汽车用品网上删除《汽车用品企业参展热情歌华伤不起》、《歌华汽车用品展上下午人气相差悬殊》、《歌华展合作媒体92%缺席门面没撑起》、《上海歌华展五小时热度化不开三日寒冰》、《歌华世博园摆宴一线汽车用品品牌缺席》、《观察歌华展与自己的上帝渐行渐远》等六篇文章;

二、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慧聪汽车用品网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持续时间为一个月),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上海歌华展览策划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同意,逾期不履行,本院将选择在新浪网新浪汽车频道、网易汽车频道、搜狐网搜狐汽车频道、腾讯网腾讯汽车频道等四家网站中其中一家网站的首页公开本判决主文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三、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歌华展览策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某计人民币二万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歌华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由原告上海歌华展览策划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三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六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某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某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张晓丽

审判员郭某

代理审判员高笛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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