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汤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告周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原告汤某与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登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2年6月18日,原告汤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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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吴登高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