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霖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某,公司员工。
被告考某某(香港)有限公司(x),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於炯,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红琳,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新纺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原告上海霖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考某某(香港)有限公司(x)、第三人上海新纺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霖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徐晨平
审判员方产
代理审判员严骏
书记员胡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