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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辰溪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艾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辰溪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辰溪县X镇X路海利山庄X栋X室,组织机构代码:x-4。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隆礼(特别授权),湖南清园(略)事务所(略),(略)资格证号: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系被上诉人艾某某之夫。

上诉人湖南省辰溪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艾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辰溪县人民法院(2009)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利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隆礼,被上诉人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查明:2004年10月15日,艾某某与海利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艾某某购买由海利公司开发的尊师苑第X幢X单元X号房,该房建筑面积126.43,单价683元3,总价款x元,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全面约定。2004年12月6日艾某某按约交清房款后,海利公司同日将房屋交付给艾某某使用,后经辰溪县房地产管理局测量审核房屋实际面积为127.43。2005年1月14日海利公司为艾某某办理了辰房权证新城字第x号房屋产权证,2006年7月艾某某找海利公司要房产证时,海利公司要求其补交3面积房款683元,才能将房屋产权证交付给艾某某,艾某某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经当庭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省辰溪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艾某某;

二、艾某某放弃要求湖南省辰溪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延期交付房屋权属证的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湖南省辰溪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放弃要求艾某某补交一平方米房款的诉讼请求;

三、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协议签字后生效;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各自交纳的各自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海利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经上诉人海利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隆礼与被上诉人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签名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冷旗帜

代理审判员杨慧

代理审判员舒易成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金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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