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雨民初字第X号
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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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杨华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