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尹某甲。
被告尹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刘某与被告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常常争吵骂架,2005年元月双方发斗殴后一直分居生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尹某乙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尹某乙龙(男,X年X月X日生),由被告尹某乙抚养,由原告刘某支付被告尹某乙小孩抚养费x元,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双方无其它异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当事人在协议内容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春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周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