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资兴市新区X路。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春立,湖南春立(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被告资兴市东江湖风景旅游区综合管理处,住所地资兴市东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管理处主任。
本院于2010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资兴市东江湖风景旅游区综合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谷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8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东江大坝码头滑坡治理工程合同》,原告组织施工队伍保质保量完成了合同任务,但被告至今只支付了x元工程款,尚欠x元工程款未付。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x元,并支付利息3000元。
被告资兴市东江湖风景旅游区综合管理处辩称,欠款属实,请求延期给付,并请求原告放弃利息。
经查明,2008年8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东江大坝码头滑坡治理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中标总价为x元整;从签订合同之日起50天有效工作日内完工,交付使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款60%,三个月后付30%,余款一年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了施工任务。2008年10月10日,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了原告工程款x元,尚欠x元工程款至今未付,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资兴市东江湖风景旅游区综合管理处于2010年12月25日之前支付原告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欠款x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被告资兴市东江湖风景旅游区综合管理处未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不放弃利息诉请,即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x元和利息3000元,共计x元。
三、案件受理费1558元,减半收取779元,由原告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谷敏
二0一0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方永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