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韩喜斌,湖南怀天(略)事务所(略),(略)资格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金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x-6。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某。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崔小龙,湖南五溪(略)事务所(略),(略)资格证号码x。
上诉人贺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09)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贺某某又以有关政府部门正在协调处理为由,于2010年4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关政府部门正在积极协调处理此劳动争议,上诉人贺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贺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贺某某负担。
审判长胡海雄
审判员李艳红
代理审判员何志良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向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