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省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文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该镇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该镇干部。
被告姚某,男。
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省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政府”与被告姚某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树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某政府诉请被告姚某返还借用资金3000元,支付利息11530元,合计14530元。本案简要事实:1994年5月3日,被告姚某以经商为由向原宜章县X村合作基金会借用资金3000元,双方约定借用资金利息按月利率18.3‰计算,借用期限至1994年8月3日止。被告姚某借用后不但没有支付利息,且未返还借用本金。经原宜章县X村合作基金会催讨后,被告姚某拒不偿还。原宜章县X村合作基金会的所有债权债务已由原告某政府接管。该欠款经原告某政府多次催讨,被告姚某仍拒绝支付,至今未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姚某在签订本调解协议时当场返还原告湖南省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借用本金3000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11000元,合计14000元(已当场支付);
二、案件受理费16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70元,合计330元,被告姚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树国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人民陪审员李某红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