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6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乙在巩义市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成功学院自己的宿舍内用自己的钥匙投开同宿舍被害人郑XX的柜子挂锁,盗窃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价值3136元(已追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且有被害人郑XX的陈述,证人高某、梁某、牛XX的证言,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年龄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李某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乙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郭双喜
二0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王科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