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人,居民,现住(略)。
被告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桂武高速十一合同段项目部二工区土方劳务分包队,住址:(略)内。
负责人:李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暂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桂武高速十一合同段项目部二工区土方劳务分包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已协商好为由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何开宏
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骆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