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伦岭,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1976年9月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某,男,1963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张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08)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伦岭,被上诉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孔某某、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08)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胜利
审判员王永生
审判员亓宽义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郑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