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招待所(略),现住(略)。
被告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电力局(略),住(略)。
本院于2010年9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查明:2009年12月26日,贷款人贺建国向原告白某某贷款x元,约定月利率为15‰,被告惠某某担保,双方未约定期限,之后贷款人贺建国离家出走,不知音讯,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惠某某代借款人贺建国清偿所欠原告白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x元,当场兑现x元,剩余x元于2010年11月27日之前兑现。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桂琴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