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强,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乙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长向湘菱
人民陪审员杨立军
人民陪审员柳满希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陈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