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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冒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祖国,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略,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冒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同兵,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与被告冒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黄某与冒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黄某由冒某直接抚养至18周岁,黄某每年9月1日至5日一次性支付黄某一年的生活费x元,黄某的医疗费、教育费由黄某和冒某凭票及相关证明材料各负担一半(每年9月1日至5日结算),黄某每年5000元的保险费用由黄某和冒某各负担一半(每年9月1日至5日结算);

三、位于长沙市X区X路X号彩云之翼三期X栋X单元X号房归冒某所有,冒某于2015年1月1日之前支付黄某x元(2012年9月5日前支付x元,2013年9月5日前支付x元,2015年1月1日前支付x元);

四、黄某在冒某支付完x元后,有义务协助冒某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五、黄某和黄某的父母每月享有一次探望权,具体时间为周末。每年的寒、暑假可以将黄某带回家共同生活7天;

六、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黄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向湘菱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陈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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