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清涧县X镇X村,农民。
被告崔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腊月2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儿叫崔某慧,现年7岁,由被告抚养。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经常吵嘴斗殴。2010年8月12日原告涉诉本院诉请与被告离婚,原、被告所生之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及教育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许。
二、原、被告所生之女崔某慧随被告崔某某生活。
三、双方共同财产原告放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
四、原告李某某对女儿崔某慧有探视权。
案件受理费300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该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怀平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雷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