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倪伟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9日以(2009)株中法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倪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2009)株中法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倪伟向本院提出申诉,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畸重。
本院认为:(2009)株中法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认定事实及量刑可能存在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