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贤湖,湖南宏峰(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原审被告中方县荆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查上诉人郭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中方县荆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郭某某上诉后,本院于2010年4月6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于收到催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5356元。上诉人郭某某至今没有交纳,亦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谌蔚
审判员向武
审判员谢武顺
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向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