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镇X村人,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
原、被告于198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二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多年来夫妻间时有争吵斗殴,且缺少信任,使夫妻感情受到伤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离婚,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许。
二、共同财产有窑洞二孔及其他生活用品,东北向边窑一孔归原告刘某某所有,剩余财产归被告王某某所有。所欠各自亲戚的债务由各自偿还。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白生晔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