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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肖某乙与被执行人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肖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肖某乙与被执行人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洞口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4日立案执行,但至今仍未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肖某乙向本院申请交叉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案可由本院指令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武冈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欧阳力颇

审判员肖某军

审判员吴劲松

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刘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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