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
(略)织机构代码:(略)-1。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覃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刘某、覃某违法生育一案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刘某、覃某于2010年12月17日在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东山卫生院生育了第三个孩子,属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性质的违法生育,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照《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