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略)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肖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双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肖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肖某限期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某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肖某在(略)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肖某在(略)信用合作联社账号(略)XXXX内存款x元至双峰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邓伟雄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