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彩色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代表人米某某,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皮朝南,湖南清园(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怀化彩色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09)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被上诉人怀化彩色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皮朝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上诉人曹某某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曹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及裁定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曹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利建
审判员向小曼
代理审判员郭家法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罗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