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被告高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淑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诉称:2006年9月份起被告先后从原告处购买了价值30多万元的棉裤,提货时被告付了16万元的现金。按合同约定,剩余货款被告应当在2007年3月份付清。到期后,被告称货物尚未售完。后于同年7月份双方就剩余货款进行结算,被告给原告打了一张欠条。之后,被告分期偿还欠款。直至2009年1月份,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万元。双方口头约定于2009年3月底付清。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付给原告5000元货款后再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故涉诉到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x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高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因我近几年生意亏赔。故希望延期还款。
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高某某于2010年11月4日前一次性偿还欠原告王某某货款x元。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淑英
二0一0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卜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