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鑫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贵明,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鑫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中小企业促进园。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于2009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株洲鑫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祥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是一家台港澳自然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05年8月29日,原告在被告公司成立后到该公司工作,2008年3月被告公司因经营亏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称回台湾筹集资金而离开公司,原告及其他公司员工则继续在公司正常上班,但罗某某离开公司后一直未筹集资金到公司,导致原告及其他公司员工从2008年3月后没有再在公司领取工资,经公司员工多次联系罗某某要求其处理好拖欠的工资,但罗某某借故推诿,一直未予处理。因被告长期拖欠工资,导致原告无法取得收入,生活困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2008年3月至2008年6月的工资28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株洲鑫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因被告公司目前困难,请求原告给予一定的付款期限,并与被告公司协调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一家研制、开发和销售电池及配套电子产品的有限责任公司,属台港澳自然人独资企业,股东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均是罗某某,被告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29日,公司营业期限为2005年8月29日至2025年11月26日。被告公司成立后,原告经过招聘进入被告公司,被安排在公司装配部工作,与被告建立劳动合同关系。2008年3月,被告公司在经营出现亏损的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某某以筹集资金为由离开公司,原告及公司其他员工则继续在公司上班,在罗某某未筹集资金到公司的情况下,被告公司的员工与罗某某进行联系,要求其将拖欠员工的工资处理好,2008年10月26日罗某某承诺在2008年12月10日将拖欠员工的工资付清,并于当日以被告及其本人的名义向被告公司的法律顾问尹某某出具委托书,委托尹某某全权处理公司劳务方面的相关事宜。2008年11月18日,罗某某又以被告及其本人的名义向尹某某出具委托书,委托尹某某全权处理公司劳务方面及债权债务方面的有关事宜。但被告及罗某某未在承诺的付款期限内支付工资,为此,原告及公司其他员工于2009年8月17日向株洲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株洲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等人的申请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决定,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株洲鑫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在2009年9月20日前向原告王某某支付所欠2008年3月至2008年6月的工资2800元。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株洲鑫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祥宇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黄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