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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伊二民初字第170号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刘某某与赵某某于2009年7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离婚

二、赵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刘某某彩礼x元。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某苗

二00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吴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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