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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王某某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45岁。

委托代理人岳亚,郑州市二七区京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40岁。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被告王某某住所地为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不属于我院辖区管辖范围,故我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王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王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慧敏

二00九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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