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苏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苏州和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纪文,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X路X号。
诉讼代表人李某,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X路X号汉中华厦A幢。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
被告苏州华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X区X镇X路北。
法定代表人蒋某,董事长。
苏州和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苏州华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苏州和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州和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和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苏州和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燕仓
审判员管祖彦
代理审判员吴宏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