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程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内黄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乡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程某乙(又名程某妮),男。
上诉人程某甲因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08)内行重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孟某某、陈某某、被上诉人内黄县X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上诉人程某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某中参加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某的审判。”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书记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一审法院在第一次审理本案时的书记员,本院发回重审后,又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了本案的审理,违反了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有关回避的禁止性规定。程某甲关于一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违反了回避相关规定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08)内行重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戴海波
审判员田峥
代理审判员袁武明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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