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某因诉安阳县公安局、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行终字第95-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政委。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安阳县公安局民警。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队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安阳县公安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刘某某因诉安阳县公安局、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年6月25日作出的(1998)安行初字第93-X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刘某某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年6月25日作出的(1998)安行初字第93-X号行政赔偿裁定。

二、本案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永清

审判员崔晓梅

代理审判员苏斐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丽芳

安法网X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