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户(略),现住(略)。
被告龚某,女,汉族,户(略)。
原告孙某诉被告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2009年6月6日起至2009年11月16日,被告以资金急于周转及今后以厂房拆迁补偿款归还为由五次向原告借款总计216,000元。现被告未能还付分文,故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16,000元。
被告龚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6日起至2009年11月16日,被告前后五次向原告借款总计216,000元。五次借款被告均出具了借条,并注明了还款时间。但至原告起诉日,被告未还付分文。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付借款。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五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216,000元,理应在承诺的还款日前还付原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龚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某人民币216,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0元,由被告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梁
审判员杨德新
代理审判员唐凤娟
书记员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