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
被告张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
被告杨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张XX、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吴XX的申请,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崇民一(民)初字第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吴XX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经审查,原告吴志超的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张XX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闸北区x房屋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施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