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a4人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李a,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7日被拘留,2010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李b,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7日被拘留,2010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李c,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7日被拘留,2010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曾a,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7日被拘留,2010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a、李b、李c、曾a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a、李b、李c、曾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7日5时30分许,被告人李a、李b、李c、曾a等人结伙,经事先预谋,窜至本市闵行区x镇x农贸市场蔬菜区西侧通道处,由被告人李b假装被被害人唐a的电动自行车撞到而吸引唐的注意力,被告人李c、曾a站在唐身旁遮挡他人视线,被告人李a趁机窃得唐左手红色拎包内的人民币1,500元。

当日6时许,被告人李a、李b、李c、曾a等人又结伙窜至本市闵行区x镇x农贸市场蔬菜区西侧通道处,由被告人曾a假装被被害人戴a的电动自行车撞到而引开戴的注意力,由被告人李b、李c站在戴的身旁遮挡他人视线,由被告人李a窃得戴放于裤子后袋内的黑色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210元。

嗣后,被告人李a、李b、李c、曾a被守候伏击的民警及社保队员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a、李b、李c、曾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唐a、戴a的陈述,证人陈a的证言,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调取的监控录像截图、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a、李b、李c、曾a等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随身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7日起至2011年4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被告人李b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7日起至2011年3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三、被告人李c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7日起至2011年4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四、被告人曾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7日起至2011年4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五、责令被告人李a、李b、李c、曾a退赔被害人唐a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五百元;退赔被害人戴a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一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俞婧婧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