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辉,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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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周虹
二0一0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黄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