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陕西欧美亚健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X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曾用名张X),女,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杨某乙(又名杨X),男,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杨某乙兑现协议纠纷一案中,作出(2004)咸民执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和(2004)咸民执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陕西欧美亚健康制品有限公司不服上述裁定,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本院审查过程中,因张某某与杨某乙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陕西欧美亚健康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陕西欧美亚健康制品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陕西欧美亚健康制品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小平
审判员张继飞
审判员罗建强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孙家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