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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刑初字第246号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王某五),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县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9月2日以扶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因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扶余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审判长孙亚君

审判员刘虹玫

代理审判员卢欣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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