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某,洛阳市西工区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朱某跃),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朝峰,孟津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陈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某,洛阳市西工区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陈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08)孟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被上诉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韩朝峰、原审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08)孟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杰
审判员:高玲
审判员:王惠谦
二00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吴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