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湖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黄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2)衡蒸立管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称:本案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人身侵权纠纷,应由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被告的工商登记住所地在衡阳市X村西,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娟凤
审判员彭清明
审判员周某乙洲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邱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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