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蔡仁刚,湖南正发(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身份证号码:x。
原审第三人中房集团怀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谭某某与被上诉人吴某某、原审第三人中房集团怀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09年11月7日作出(2008)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并于2009年12月3日送达谭某某签收,谭某某不服,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谭某某向本院提起上诉时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15天上诉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谭某某向本院提起的上诉不作上诉处理。
审判长向武
代理审判员龚俊利
代理审判员朱湘辉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向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