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芷民一初字第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罗某某又以被上诉人吴某某已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其的起诉为由,于2010年3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向武
审判员谢武顺
代理审判员龚俊利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向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