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邝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炎陵县发电公司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邝某与被告何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邝某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邝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邝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邝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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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谭姣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