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蒲某某:
你们诉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芷江侗族自治县司法局、芷江侗族自治县卫生局、芷江侗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不作为及要求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被告是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下辖局,因此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特通知你们可以依法向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该院依法审查。
二○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