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公务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城镇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杨某某、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晃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姚某某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杨某某、姚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某、姚某某撤回上诉。
审判长谌蔚
代理审判员朱湘辉
代理审判员龚俊利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向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