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某,女,1935年生。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35年生,系邱某某之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宋门关南后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副处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文科,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09)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被上诉人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王文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09)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邱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宋自学
审判员鲍焕英
代理审判员周超举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