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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赵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三终字第3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娄学艺,汝州市钟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郭某某、赵某某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09)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重新作出公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郭某某、赵某某共欠黄某某人民币x元,双方协商于2009年6月10日前归还6000元,以后每月30日前归还800元,如逾期不还,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保全费900元,由黄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郭某某、赵某某负担。

三、双方别无纠纷,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不得反悔。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已经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全智

审判员万军涛

审判员张姗姗

二○○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张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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